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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公开指南内容说明


  为更好地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最大限度地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方便、快捷地获取由机关(以下简称本机关)保存的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河北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本机关编制了《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并适时更新。需要获得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建议阅读本《指南》。

  本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政府信息,除依法免予公开的外,均主动公开,或者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予以公开。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1、组织机构。主要包括本机关机构设置与职能、厅领导信息、人事任免信息等。

  2、规划计划。主要包括科技发展规划、科技计划体系设置、年度科技项目申报指南,科技工作年度报告、阶段性工作总结等。

  3、政策法规。主要包括由国家、科技部或本省制定,与本机关职责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以本机关名义发布或者本机关作为主办部门与其他部门联合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等。

  4、工作动态。主要包括国家、科技部或省委、省政府等领导在我省参加或出席的重大科技活动情况;国家和我省召开的重要科技工作会议或组织的重大科技活动情况;涉及科技工作的重要通知、公告;反映科技工作进展情况的重要统计数据等。

  5、财政信息。主要包括本机关部门预算和本机关基础设施建设招投标信息等。

  6、行政服务。主要包括本机关行政职权、工作程序以及权力公开的相关信息等。

  (二)公开形式

  对于主动公开信息,本机关主要采取网上公开和指定地点公开两种公开形式。网站地址:http://www.bdyfjz.com;指定地点:河北省科技档案馆。

  本机关还将采用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其它辅助性的方式公开发布信息。

  (三)公开时限

  本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自该信息生成后10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除本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本机关申请公开相关政府信息。

  (一)受理机构

  本机关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相关信息如下:

  机构名称:省科技档案馆

  咨询电话:0311-85897549

  办公地点:石家庄市裕华东路105号科技大厦723室

  邮政编码:050011

  电子邮箱:kjdag@hebstd.gov.cn

  咨询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班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二)公开范围

  《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主动公开信息以外且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河北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中规定的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可以申请公开。

  (三)提出申请

  申请人向本机关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表》复制有效,可以在受理地点领取,也可以在本机关网站上下载。为了提高处理申请的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应尽量详细、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发文字号或者其他有助于确定该信息的提示。

  申请人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提出信息公开申请:

  1、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申请人可以在本机关网站上填写《申请表》,通过网上发送即可。申请信息到达网站服务器的时间为申请时间。

  2、通过信函、传真申请。申请人通过网络下载或到受理机构领取申请表,通过信函提出申请的,填写后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信函、传真到达申请受理机构的时间为申请时间。

  3、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到本机关信息公开申请受理的指定地点当面提出申请。受理当面申请时,工作人员应对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如申请人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证件名称及号码、联系方式等)进行记录。

  4、本机关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四)申请处理

  本机关收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根据需要,应通过相应方式对申请人身份进行核对。对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本机关将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做出答复。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

  1、属于公开范围的信息,告知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不属于本机关掌握范围或该信息不存在的,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信息掌握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机关的名称或联系方式。

  4、因信息资料处理等客观原因及其他正当理由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领导同意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5、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

  6、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在征求第三方意见后,将有关情况答复申请人。第三方同意公开的可以公开,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第三方在要求的期限内未作答复的,视为不同意公开。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答复期限内。

  7、申请内容含有不应当公开的信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将可以公开的部分向申请人公开。

  8、本机关依申请公开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公开,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9、对申请公开的信息,本机关一般依据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公开。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公开的,在向申请人说明理由的情况下,以其他适当形式公开,或安排申请人到指定地点查阅。

  (五)收费标准及减免规定

  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可以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并将收取的费用全部上缴财政。收费的标准按照省物价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的规定执行。

  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确有经济困难的,经本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审核同意,可以减免相关费用。

  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存在阅读困难或者视听障碍的,本机关应当为其做好必要的服务工作。

  三、监督方式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本机关监察室投诉(电话:0311-85891892),也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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